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
新发展格局指的是2020年5月中央提出的“构建以国内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共同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事实上,无论是因为地缘政治导致的全球贸易环境恶化,还是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全球供应链受阻,都很大程度上使以往依靠各地招商引资“引进来”推动经济增长模式遇到了较大阻力。这就要求我国必须依托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强大吸引力,充分发挥我国的体制机制优势,努力在关键领域实现突破。因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可以充分发挥我国体制机制优势,努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可以说,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是中国发展的巨大制度红利。
而要发挥国内统一大市场作用,激发内需,打通产业链供应链堵点,亟需地方政府积极打造“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市场分割导致企业经营扭曲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我国采取的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模式,通过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发现和培育市场亮点。但中国加入WTO后20年,已经成长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市场虽然壮大了,但事实上还存在分割的要素市场,存在不统一的市场规则。这就需要通过规范全国性市场规则,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
分割市场力量主要有三类。一是横向具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如利用平台规模实施垄断的平台企业、一些垄断经营的国有企业等。二是横向的地方政府。如地方政府利用政策洼地吸引特定产业投资、各省市不统一负面清单、各地对数字资源“画地为牢”式管控、各单位“定制式”招标规则等。三是纵向部门政府制定的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等。
市场分割行为会导致企业经营扭曲。譬如,一些连锁企业每到一地设置营业场所,政府都要求企业在当地成立子公司,保证子公司的税收、营业额能归属当地。如果在全国各个省区市都设立营业场所,就要30多个子公司,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物流企业各地营业场所的设立,也需要分别在各地注册子公司。不仅管理成本增加,而且因为各地费率不同,导致各地吨公里运费负担参差不齐。
建设有效市场有为政府,促进和生成高效规模化市场
《意见》指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通过统一基本的市场规则,促进要素的自由流动,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通过信息公开透明提供可预期的营商环境;通过建设有效市场、有为政府促进和生成高效且规模化的市场。
作为全国经济发达地区,营商环境多年居于全国前列的江苏及南京来说,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利好政策,建议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完善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市场主体准入要求,放宽市场主体跨区转移的软约束;进一步梳理地方性法规,对影响公平竞争、有特定针对性的政策法规予以废除;在现有人行、银保监、地方金融办、工信局等信用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地方企业和自然人的统一社会信用平台。努力促进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完善综合执法、跨区联动的执法授权委托工作,加强市场监管能力培训。建设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包括土地和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和数据市场、能源市场、生态环境市场。重点建设要素和资源市场定价机制,探索数据服务地方经济有效途径。建设统一的商品和服务市场。进一步培训和推广国际质量体系、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计量体系,鼓励创新服务标准,规范消费服务质量评价。努力促进市场设施的高标准联通。利用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契机,积极参与区域综合物流网络、信息交互平台、商品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地方政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要搞新的计划经济,而是通过统一市场规则,提高市场配置资源效率;也不是不搞国际大循环,而是通过建设国内统一大市场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最重要的是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有了这些规则,就可以让企业自由竞争、让要素自由流动。从这个层面来说,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做减法,即统一全国市场规则后,地方各类“土”政策应该减少,这也是国家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目标。
不过,这并不等于说不需要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实际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进程中具有不同的分工,地方政府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
中央政府主要负责顶层设计,包括进一步统一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信息公开透明,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如制定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进一步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地方政府则要多倾听市场主体企业要求,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区域壁垒;继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以项目制为抓手,优先、逐次推进国内区域一体化;积极参与RECP等国际区域贸易一体化进程;积极推动地方国有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大型头部企业通过产业收购兼并成为产业链链主;积极培育中小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为大型企业做好专业化套;逐渐改变“税收转财政奖补”的地方性产业扶持政策,通过地方主导型产业政策来发展地方经济;充分发挥制造业外资企业高地有利条件,利用国内统一大市场红利,扮演好国内国际双循环重要节点角色。
(作者为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苏州研究中心主任、苏州科技大学城市发展智库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