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晓峰:平台企业发展遇到的三大问题及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4-08-05 文章来源:长江产业发展研究院作者:龚晓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新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近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公开征集“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问题线索”,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研究处理。笔者在调研座谈过程中,发现平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严重影响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总的来说,有六个方面。相关平台企业也一一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一、平台企业全球化发展的问题


(一)具体问题


1.地缘政治影响企业国际合作。近年来,特别是俄乌冲突发生后,西方媒体炒作台海问题,指责中国可能复制“乌克兰模式”,导致海外企业担心和中国企业进行合作可能面临严重制裁风险,影响外企与中国平台企业合作意愿。


2.数据安全疑虑。我国《国家情报法》等法律相关条款规定,企业有配合执法机关的相关义务。这本属正当合理规定,但由于条款规定本身具有较大解读空间,被部分西方国家和媒体有意曲解,导致中国平台企业海外发展面临不少安全疑虑。


3.产业政策支持较少。我国传统基建和制造业海外发展在“两优贷款”及出口退税等方面有较完善的政策支持,但数字平台企业,特别是云服务企业国际化发展得到的政策支持相对较少。


(二)政策建议


1.在涉华重大地缘政治议题上释放稳定信号,提振国际企业继续参与中国市场、加强和中国平台企业合作的信心。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不能任由少数国家反复炒作台湾问题,放任其制造台海随时可能爆发战争的不稳定氛围。


2.进一步做好法律解释、通过和相关国家签署双边数据安全合作协议等方式,减少其他国家政府和企业对中国平台企业海外业务扩展的数据安全疑虑。


3.制定面向新时期中国对外数字经济合作的产业支持政策,在研发、人才、税收、融资等方面为平台企业提供更多助力。


二、平台企业参与数字化转型的问题


(一)具体问题


央国企是数字化转型的主力军,与央国企的合作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参与数实融合工作的重要方式。但是,近年来在国资云、安全可靠应用替代(信创)等政策要求不断强化的背景下,央国企在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的选择上呈现向国资背景企业倾斜的趋势,部分央国企则反馈倾向优先选择在党政目录中的供应商,民营企业、特别是未入选过信创产品目录的企业,参与难度在增大、参与空间在缩小,不利于新技术的市场化公平竞争与发展,长此以往更影响数实融合的推进效率与效果。


(二)政策建议


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全面融入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利用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市场,在提高生产效率、拉动投资增长、促进流通消费、扩展就业空间、服务民生保障的同时,有力带动各级政府、传统行业、中小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在强化公平竞争与开放合作的市场机制基础上,尽早明确安全可靠应用替代(信创)等监管要求相关的数字化政策、采购标准、测评机制和政府采购、国企采购规则,支持平台企业积极探索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建设,公平参与智慧城市、数字政府、数字乡村、央国企数字化转型等项目建设。鼓励平台企业和行业龙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多元主体共创共建数字化转型基地、转型创新中心、合作伙伴关系等载体,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参与产业数字化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充分释放技术创新应用、数据开发利用、产业生态构建、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优势,深耕数字化转型服务垂直行业与细分市场,深入实施“上云用数赋智”,加快数实融合进程。


三、平台优化数据治理的问题


(一)具体问题


1.行政许可泛化,传统监管方式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新特点。出于对数据安全的考虑,近期数据法规在数据处理的多个环节设立多重行政许可制度,恐造成对数据处理活动干预过多,行政监管也难以有效落地问题。例如通过事前设置安全评估、备案的方式,限制创新业务的市场准入。


2.基于营业额的超高额处罚“常态化”,监管工具箱中的“核武器”被常规化使用。从当前平台监管立法实践看,基于销售额或营业额的天价罚款有成为日常处罚措施的态势。例如,近期公布的《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网络安全法》等征求意见稿以及已经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均规定了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基准的百分比的高额罚款,对于如此众多的执法部门均配置如此超高额处罚权力,对行业发展的影响让人担忧。


3.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成为全球最严之一,企业合规成本高企。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规则的严厉程度上基本对标欧盟GDPR,且在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同意规则、数据本地化要求、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行政监管等十多个方面,比GDPR更为严格。在后续各监管部门主导的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治理中,也不断抬高相关合规门槛。数据处理者在国内合规中投入了高昂成本,与国际通行的数据保护规则却也无法接轨,反而在数字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4.多头执法、标准不一且有矫枉过正之嫌。在过去两年的平台治理中,相关数据监管部门仍在原有轨道上,对进一步超越《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出更为严苛的数据管理要求,例如:否认隐私政策作为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基础,针对十几项数据类别,提出单独同意的要求,将对于业务运营所需要的个人信息严格限定在非常狭小的范围内,以家长式、产品经理式范式实施监管,在《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中针对39类常用APP的必要个人信息,大部分仅限定在用户手机号码等三四类个人信息范围之内,甚至部分APP的基本功能不得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此外,对于跨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过于严苛,发展与监管平衡不足,机制创新速度慢、力度不够,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二)政策建议


1.把握数据要素的特殊属性,健全完善数据要素市场机制。在面对如何激活数据要素市场这一问题时,并不单单着眼于对数据基础制度的构建,而是回归于如何塑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制度环境,包括开放的市场准入,有效知识产权保护,明晰的市场竞争规则等,以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对于数据要素市场的长期投入,通过稳定可预期的制度,促进数据价值供需对接,推动数据要素的流动,实现高质量发展。


2.在数据权属和竞争方面,吸收近年来司法实践有益经验,逐步建全数据财产权益保护与健康竞争秩序。


3.深入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逐步降低对传统监管方式(事前许可)的依赖;区分不同监管工具的应用场景,确保监管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4.积极推进跨境数据流动机制创新,助力企业走出去。积极探索国际规则,推动建立多样化的数据流动圈。发挥海南等自贸港独特优势,打造离岸数据中心。借鉴欧盟经验,完善多渠道数据流动方案。探索分级分类的数据流通模式。


龚晓峰,南京大学长江产业发展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深圳大学粤港澳大湾区新兴产业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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