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大市场,究竟要统一什么?

发布时间:2022-08-10 文章来源: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作者: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


以下为文字实录


逯建  南京大学长江产业经济研究院


对企业发展而言,最应该统一的是各地的行政执法标准。很多事情是各地重复检查,一地一个尺度标准。国家应该在这方面出台政策,引导各地形成手续简单透明、企业可预期的政策。同时,利用大数据智能辅助等手段,大幅度降低各地形成统一政策的基础成本。


汤秀平  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


主要是统一市场的基础制度规则,包括平等的市场准入与保护、均衡的监管与执法。积极发挥法治的保障和引导作用,消除地方保护及行政垄断,打通经济循环的堵点。


崔卫东  蓝鲸咨询


关于在都市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试验区的建议:都市圈是以合作发展为基础的空间区域,自愿参与,自觉合作,行政层级干预较少。我国都市圈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较佳试验区。都市圈跨省级行政区、空间范围明确、行政级次适度(除少数都市圈以直辖市为中心城市外,大多数以副省级和地级城市为中心城市)、合作机制联通、具备制定相对统一规则的基本技能。在我国已有研究的20多个都市圈中,支持国家批准规划的都市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试验区,制定跨行政区划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基础规则,流通网络、信息交互、平台优化等联通标准。根据都市圈资源禀赋,建设数据、技术、生态、新能源及能源、资本及资金、劳动力、土地等要素和资源市场。


徐天舒  苏州科技大学商学院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主要是统一市场规则。改革开放前23年,主要执行的“引进来”战略,所以各地“摸着石头过河”,各显“神通”招商代工;改革开放40周年期间,主要执行的是“走出去”战略,力争增加出口,做大做强;但2018年后,无论是国内的资源约束,还是国外的各类压力,都要求形成以国内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发展格局。因此要通过建设统一大市场来促进内需、吸引外资、统一各地市场规则,打破地方垄断。因此,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我们经常说的改革“深水区”。


顿文聪  湖州市区域合作办


作为基层政府,现在仍是以实际利益或荣誉称号为考量参与国家战略或区域一体化战略的根本。很多战略推行疲软,说到底还是考核指挥部的风向问题和指标设置问题。至于考核如何有效推动发展,见仁见智。但统一大市场如果能够推行,必将为基层政府减负。最主要的是要:统一敬畏市场经济的思想认识,统一依靠市场经济的改革精神,统一利益共享的共赢理念,统一利益分配的互补机制。在这样的基础上,调试新的考核机制,统一大市场也好、国家区域重大战略也好,均会有更深入的推进。


陈淑梅 上海外国语大学


因为行政壁垒和市场扭曲导致的成本有多大?个人建议,开展如欧共体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没有统一欧洲的代价”的研究,对我国没有统一大市场的代价以及代价转换成利益的好处进行全国范围的大规模的调研,形成如《1992欧洲的挑战——统一大市场的利益》这样的研究成果。这不仅有利于对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理解,而且有助于大市场的建立。


于晓华  哥廷根大学


全国统一大市场,不是计划经济的生产统一,而是对区域内所有市场主体实行统一标准对待。对区域外的市场主体不能采取歧视性准入许可,达到标准的市场主体都可以进入本地市场。即使在区域之间存在标准差异,但是在本区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域外的企业也是一视同仁。这样的机制下,企业可以在区域内平等竞争;区域间又可以设定不同规则来吸引市场主体,然后在区域间形成竞争,最后使得区域间规则趋同,达到资源在全国市场的最优配置。


王修志  广西师范大学


欧盟作为国家联盟,在让渡部分国家治权的前提下追求市场统一,从而获取“大”市场的红利,确有值得借鉴之处。反观我国,更有超越欧盟的先天和潜在优势——我们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从国内市场分割入手更能达成建设统一市场的共识。有哪些现象导致市场分割从而降低市场效率?导致市场分割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以全国高速公路路网为例,各地不同的限速标准,以及各种“断头路”,都明显地降低了交通、物流效率。其背后,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积弊。所以,统一大市场实质上统一的是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的规则,意在约束和规范权力,进而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的高水平市场。


郑登元  南京审计大学


全国统一大市场究竟要统一什么? 以目的来讲,全国统一大市场,目的就是要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制造的障碍。 因此要统一什么?就要从这里来考虑,如何提高生产效率,首先要让各种各地方各自规定的法规、障碍等的信息透明化,并接受公众的监督。且这些规定必须符合中央的规定,例如有些地方各自的规定,比如近些年来为了疫情的防控,明显违反了中央的精神。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空洞,没有监督,没有处罚,没有明确的办法,导致地方的加码、社区的加码。其次,如何降低成本呢?减少要素流动的障碍,这包括了个人档案保险等的转移,人(含户口,教育,医疗,各种个人账户的基金)的流动。 最后,各地人为制造的各种障碍的问题。建议中央层面公示一批正面案例和负面案例。


谢杰  浙江工商大学


通过统一与地区、个人身份、市场主体相匹配的市场准入权力与义务,打破阻碍市场发育、要素流动和经济协调发展的各种壁垒和条条框框(条条一般指行业垂直壁垒,框框一般指地区水平壁垒),从而促进开放、有效、充满市场活力和循环畅通的全国统一共同市场的健康发展。


阳旸  湖南师范大学


金融与资本市场的统一。减少金融与资本市场附着的行政隐形壁垒,能更好促进制造业跨区域的融资,也能更好促进资本跨区域的合作,而且还能打通横向纵向金融监管梗阻、推进统一的金融大监管。


刘瑞翔  南京审计大学


统一大市场主要指统一用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因为当前地方政府在配置资源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使得资源根据政府的意愿而不是市场机制来进行配置,这也是市场导致扭曲和市场分割的主要原因。因此,统一大市场首先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叶茂升  武汉纺织大学


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市场准入条件,统一市场交易规则,统一市场监管标准,统一市场法治体系。当前,地方行政分割是建立统一大市场的主要障碍。行政权力对市场运行的干预导致市场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以及规模经济效应等统一大市场优势无法充分发挥,国内市场规模无法做大,要素配置效率难以提高。只有统一市场准入条件,交易规则,监管标准以及法治体系,才能让不同市场主体在统一大市场中自由流动,公平竞争。


罗志高  重庆工商大学


政策法规一致性和协同性,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各自为政等。


韩超  东北财经大学


消除阻碍公平竞争的地方性以及行业性的保护壁垒。


张晓恒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商品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取得较好的成果,在考虑运输成本后各地区商品价格基本符合一价定律。但要素和资源统一大市场建设成效不显著,是未来建设的重点。构建要素和资源全国统一大市场,理论目标的第一步是要实现同一产业内同等质量的要素和资源的报酬或收益在不同地区相等;第二步是实现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的报酬或收益相等。


闫浩  江苏省企业信息化协会


人们常说巨大单一市场是中国经济的独特优势。巨大好理解,整个西方世界(五眼联盟+欧盟+日本)人口加起来不到11亿人,没有超过中国。由于技术先进性和规模经济性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二者形成正反馈循环,因此14亿人的巨大市场使中国企业的生产规模高于其他任何国家。印度人口超越中国也就是今明两年的事情,但是印度人均GDP只及中国的五分之一,其购买力与中国还有较大的差距。


单一市场一般是指由一种通用货币主导、一套法律和税务体系、一种语言和文化习俗(民族的单一性)、一套商业规则和市场策略规制下的市场。欧盟还不是算是单一市场,虽然货币统一了,各国的财政税收政策却不统一。欧盟的语言也不统一,美国和印度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邦)法律、税务等制度不尽相同,让市场的单一程度打了折扣。如果再考虑到社会组织程度、政府执行能力等因素,中国市场的单一化程度是很高的,这是我国的优势。

在巨大单一市场的基础上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究竟还要统一什么?要统一各地、各级政府制定的制度规则吗?显然,在疆域辽阔、区域发展差异很大的中国,要求各地政府实施整齐划一的政策制度不仅不合理,也不现实。在联邦制的美国,各州都有很大的决策自主权,出台的法律规制五花八门,但这并没有妨碍美国统一市场的建立。事实上《意见》强调了要统一市场的基础制度规则,在操作层面仍然给地方政府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认为,《意见》提出的“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是我们理解“统一大市场”的关键,让人口、土地、资金、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在市场价格信号的引导下无障碍地自由流动,“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这是统一大市场的灵魂和核心,是我们建设统一大市场的最终目标。


为了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关的扶持政策,美国各州政府、欧盟各国政府也是这么干的。但是,地方制定的政策法规不能阻碍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这是前提,是合规审查的重点。违背这个前提的举措都要被废止。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必须消除附着在生产要素之上的一切歧视性条款:


一是消除市场主体的所有制歧视,按照竞争中性原则,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发展动力。


二是消除人的身份歧视,让劳动力人口能够自由地迁徙、居住、学习、就业,并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享受入学、就医、社保等待遇。


三是消除要素和产品的地域歧视,让生产要素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能够自由地跨区域流动,实现在城乡间、产业间、地区间的合理配置,这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当然,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离不开法治环境的支撑。对于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版权声明: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本研究院所有内容或观点的,应注明来源,对于不遵守本声明和其他侵权违法行为,本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最热文章